实践与思考丨为保障“十五五”顺利开局起步作贡献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阜康市人民法院:为民营企业发展“撑腰”

发布时间:2018-12-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朱小平)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精神,阜康市人民法院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今年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双方均为民营企业的原告贵州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原告共创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内部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对位于新疆阜康新兴铸管能源有限公司指定坐标内的土石方及煤炭挖运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条约定:“乙方(原告)与甲方(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协议履约保证金30万元,工程开工后合作协议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安全生产保证金。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郑峰原账户打入30万元。同日,被告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并记明收到原告交纳的30万元。协议签订后,除原告交纳30万元保证金外,其他合同义务双方均未履行。

  根据上述事实,阜康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劳务与被告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二、被告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劳务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被告工程公司在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不足清偿范围内承担返还保证金的义务;三、驳回原告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近期,阜康市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积极适用诉前调解和简易程序,简案快审;注重细节,充分听取代理人意见,认真做好法庭质证调解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繁案精审;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和名誉权,利用审判措施,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做好财产保全,为顺利执行夯实基础。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