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与思考丨为保障“十五五”顺利开局起步作贡献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全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宣判首例代替考试案 护士替考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8-11-0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王雪阳)在2018年5月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的监考人员在考试现场查获一名替考人员并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11月5日,涉案考生倪某、替考者杨某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受审,两人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刑九修正案实施以来,平桥法院审结的首起代替考试案。

  今年5月5日上午,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第15考场的监考人员验证一名叫“倪某”的考生身份时发现有些蹊跷。身份证信息显示,“倪某”1997年出生,而应考者看上去有35岁左右,与实际年龄相差较大。随后,监考人员询问该考生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这名考生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而且神情越来越紧张。很快,这名女子交代,她真名叫杨某,1982年出生,是在替倪某考试。经调查,今年5月份,被告人倪某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因没有认真复习,便委托护士专业毕业的被告人杨某代替其参加考试。

  案件移交到平桥法院后,主审法官经审查核实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代替被告人倪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