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唐琦)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实践,经梳理、总结和归纳,现发布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张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执行法官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走村入户,实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已多年未归,亲属朋友皆无其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失联”,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经熟人介绍,在第一次与被执行人见面时便借款给被执行人,并未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状况。此案经法院穷尽查询、调查措施,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那么如何防范“执行不能”案件呢?执行法官建议: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土地信息、银行账号、有价证券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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