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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法院案件监督处处长李世昆:“执行不能”≠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6-1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理性认识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难

——白山广播电视台“法治第一线”栏目记者专访市法院案件监督处处长李世昆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按照省高院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要求,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3月起开展执行攻坚专项活动,全面整治破解“执行难”问题。什么是执行不能?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问题?法院解决执行难、处理执行不能案件采取了哪些措施?5月30日下午,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中院执行局案件监督处处长李世昆。

  主持人:案件承办法官会对当事人说案件执行不能,老百姓不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

  李处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具体来说,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不是执行难的范畴。

  主持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的?

  李处长: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说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执结率要达到90%以上。今年,我们将解决执行难纳入了全市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每个法院要举全院之力、全员之力,逐案研究解决办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同时通过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措施,压缩他们的活动空间。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主持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是对案件就不管了?

  李处长: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中确定的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五年内,人民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全国联网的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主持人: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老百姓怎么知道法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李处长:为了使人民群众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白山中院推出微信公众号,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了解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登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案件执行情况,包括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时间、查到的财产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公布等相关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及时掌握法院案件的执行过程。

  主持人:有当事人反映,借给被执行人款项时,他有车也有房产,可是在申请执行后,发现什么财产都没有了,执行不回来。

  李处长: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为了预防执行不能,在这里我要提醒各位债权人,经营过程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应尽量要求债务人按担保法的规定提担保。特别是在提起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一定要申请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进而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保全,白山中院已会同保险公司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即通过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按一定的比例交纳保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责任的一种制度。这一保险担保机制解决了以往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无法提供担保财产的难题。同时,白山中院还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悬赏被执行人申请,由保险公司对举报人承担悬赏赔付责任。

  主持人:通过刚才李处长的解读,我们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希望社会各届和申请执行人在正确理解“执行难”问题的同时,能够积极的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或财产线索,也正告那些存在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如果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应到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及解除高消费、出入境等限制。(曹立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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