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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中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及强制搜查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杨娜 杨德淼)6月12日,在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樊飞龙的带领下,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弭某的住所进行了强制搜查,随后,对弭某进行了拘留,以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这也是州法院今年以来,第一个并用了搜查和拘留解决执行难的案件。

  原告秦某和被告弭某曾为邻居,彼此间曾以兄弟相称,自1994年起,弭某数次向秦某借钱,均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十万七千元,并于2005年出具欠条。之后在秦某生病住院期间,弭某向秦某归还了五千元后,剩余的十万两千元一直未还。2007年秦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过库尔勒市法院调解,弭某向秦某履行十万两千元还款义务。十年过去了,弭某在库尔勒市法院执行此案期间以各种借口迟迟不履行归还欠款义务。

  2017年,秦某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中院执行法官樊飞龙依法对被执行人弭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了失信彩铃等措施,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弭某迟迟未还款。通过调查得知,弭某有履行能力,但长期不配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6月12日上午,在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弭某告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后,弭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弭某位于库尔勒市108号小区的住所,进行了强制搜查,当现场扣押了弭某的一部轿车,随后,将对弭某依法进行拘留。

  樊飞龙说,拘留不是目的,是为了促进执行,是法院针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以及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如若弭某能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提前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如若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会依法继续查找处分其财产,并在进一步核实弭幕存在拒不执行的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通过公诉程序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郭晓辉说,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年决胜年,巴州两级法院近期将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拒不报告财产以及其它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集中查扣财产、强制腾退房屋土地,用好用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两级法院将通过开展小标的案件专项清理、类案并案执行、联合公安机关集中查找控制‘躲猫猫’的被执行人、集中查找控制藏匿车辆等活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积极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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