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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的信任促进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8-06-0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信任”这个词很多申请执行人和法官都很难和被执行人联系在一起,因为凡立案执行的案件都是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恰恰正是“信任”这个词赋予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动力,让被执行人明白了诚信宝贵、不诚不行的道理,自觉履行了案件款。

  今年3月22日,昌吉市法院收到了2件工伤赔偿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转到执行局后,执行局长袁俊文了解到,作为被执行人的两家公司均为小公司,且通过银行、不动产管理局、车管所等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确无执行能力,但两名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承诺会尽快凑钱,尽快给付。按规定,执行人员告知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会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对被执行人的信贷、出行、高消费等进行限制,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拘留。

  对一些小企业来说,流动资金少,遇有困难找银行贷款是解决困境的重要途径,如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贷不了款,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走入破产的境地,不如“放水养鱼”。这两件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希望法院能相信他们,不要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再三向袁俊文局长承诺给他们2个月的时间,一定会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一再说请法院相信他们,他们一定会信守承诺,不会弄丢了对他们的信任。袁俊文走访了被执行人交往的客户,对两名被执行人的信用进行了了解。几经查证,了解到两被执行人有一定的信用度。经过慎重考虑,袁俊文最终决定“信任”这两个被执行人,给他们信用时间。5月20 日,两名被执行人将196586元的案件款交至法院,口中没有一句怨言而是声声感谢。

  不同被执行人的具体状况不同,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也应当有所区别,如果盲目地剥夺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者不经调查轻易的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至其无法贷款,虽然有助于迫使其在主观上产生尽快履行义务的动力,但可能在客观上使其陷入生产经营困境而丧失履行能力。因此,只要不危及交易安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详细标准,结合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给被执行人证明其信用的时间,对于法院来说,不仅是案结事了,更是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司法的尊严和威信。(作者:昌吉市法院 张素荣)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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