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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检察院联合县扶贫办出台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4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检察新闻讯(王榕 石德强)为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更好地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4月25日,泗洪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扶贫办出台《关于在精准扶贫中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用六点明确规定,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

  在精准扶贫中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依法、优先、及时、便民的原则,依照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法律规定,优先办理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的救助申请,简化申请流程和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帮助,最大限度地解决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的实际困难。

  主要针对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的以下七种情形实施救助:(一)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因举报、作证等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检察院、扶贫办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扶贫办应及时向检察院提供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相关信息数据,并在信息数据更新时及时反馈。检察院应印发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宣传资料,由扶贫办在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广泛宣传,并及时排查、收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信息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收到扶贫办移送的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告知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及需要的相关材料。

  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受理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救助申请人及县扶贫办。

  明确定期回访通报等工作机制。检察院应在确认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收到司法救助金后,定期会同扶贫办跟进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和扶贫效果等,监督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检察院在救助其他确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生活贫困的非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扶贫办,由扶贫办审核是否应当确认为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予以帮扶;检察院和扶贫办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联系,互相交流学习国家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工作相关政策规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获得救助的,检察院应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中国检察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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