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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老赖”!广西高院通报五类20起典型拒执案例

发布时间:2017-12-22  来源:广西法院网  字体大小[ ]

广西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 2017年拒执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执行攻坚过程中广西法院对抗拒执行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例。新华社、广西日报等13家新闻单位的记者被邀请到发布会现场采访。

广西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李轩作新闻发布,并通报全区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这次通报的20个典型案例,分别来自南宁、桂林、梧州、钦州等地法院,涵盖了5种拒执行为,分别是:1.以各种方式转移、隐匿、放弃财产,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2.被法院判决履行一定的行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3.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拒执罪。4.暴力抗拒执行构成拒执罪。5.被执行人有其他行为抗拒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广西高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杨家杰主持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有关情况

  今年以来,全区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依法敢用善用执行手段,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引导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重,对一批抗拒执行的典型人员依法定罪量刑,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维护了法律权威。

  第一类:以各种方式转移、隐匿、放弃财产,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

  案例1:河池市环江县法院受理的杨某某申请执行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司的四个股东,即韩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朱某某等四人自愿作为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因公司及保证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公司及四保证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经法院查明,第三人向被执行公司转入货款160多万元,之后该款被转移。韩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债务保证人,在明知公司及本人尚未清偿货款的情况下,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公司财产进行转移,致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全面执行,情节严重,广西环江某人造板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被执行人韩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2:崇左市大新县法院受理的罗某华、罗某奎与林某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罗某华、罗某奎多年来均种植甘蔗,每年都有甘蔗销售给糖厂,明显有履行能力,但两人为规避执行,借用他人名义将甘蔗销售入厂,并隐匿甘蔗款收入。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华、罗某奎明知自己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却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案例3: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受理的钟某某申请执行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每年甘蔗榨季时做越南劳工经纪人,带领几百个越南劳工入境帮村民砍蔗,每年有10万元以上收入。但这些收入均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没有一分钱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该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玉林市北流市法院受理的在罗某某等188人(系被执行人职工)申请执行北流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中,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邹某,在执行中将公司名下财产免费交给他人经营,以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88名职工共计77万多元的劳动报酬,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

  案例5:柳州市鹿寨县法院受理的冯某某等8人申请执行何某钟、何某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需连带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何某钟、何某光分别得到25.5万元和1万元征地补偿款,但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时均未如实申报上述征地补偿款,而是转移企图隐匿。经法院审查,何某钟、何某光二人触犯了刑法,分别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八个月、六个月。

  案例6:来宾市忻城县法院受理的蓝某某申请执行覃某某债务纠纷一案,1997年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同年覃某某偿还少部分债务后就携家人外逃,长期隐匿行踪和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海南申请注册登记摩托车证照,经过广西、海南两地公安机关、法院之间的联动执行,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行踪,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法院查实,在十几年的时间里,被执行人在海南省打工和承包土地发展种植均有收入;2014年底,被执行人在家乡出资建新房;2015年,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一辆飞肯牌三轮摩托车;2016年,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但长期隐匿行踪和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7:贵港市平南县法院执行的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黄某某偿还了部分款项,余下一直未履行。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在执行法院领取其他案件的标的款80万元之后,从未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亦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被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8:贺州市钟山县法院受理的何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多次将其名下的工商银行等三个银行账户资金隐瞒、转移,主观上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行为。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等,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第二类:被法院判决履行一定的行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

  案例9:崇左市扶绥县法院受理的扶绥县山圩镇坝引村委会渠怀村民小组申请执行韦某某、梁某某侵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两案,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退出土地,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继续侵占集体用地。由于其长期侵占集体用地拒不返还,藐视法律权威,导致村民小组无法对该集体用地行使合法权利,引起群众极大不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分别判决认定韦某某、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10:柳州市融安县法院受理的罗某良申请执行罗某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修复其损坏的水沟及赔偿经济损失,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其仍不知悔改,继续对抗执行,蔑视法律威严,情节恶劣。执行法院以罗某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强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11:梧州龙圩区法院受理的赵某申请执行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经营需要,赵某出资替谭某购置一辆宝马越野车用于生意往来,但购车发票的买车人开具为谭某,由于更换发票手续麻烦且谭某继续用车,故赵某与谭某协商将该车辆暂时登记在谭某名下并由谭某使用。之后,谭某一直拒绝归还车辆或归还购车款,故赵某于2015年初诉至龙圩法院要求谭某归还该辆宝马越野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谭某在明知应归还车辆的情况下,仍故意实际占有及隐匿车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当庭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12:贵港市平南县法院受理的陈某某申请执行莫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莫某某立即停止对陈某某位于平南县某宅基地的侵权行为,并拆除上述宅基地地面上的所有建筑物。执行法院向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并将被执行标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以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经法院审理,认定莫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三类: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拒执罪

  案例13:桂林市平乐县法院受理的王某等94人申请执行桂林平乐县某隆公司、邓某某、刘某斌、桂林平乐县某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查封了邓某某、刘某斌存放于某山洞中的4500kg白酒。刘某庭和刘某才(二人分别系被执行人刘某斌之兄及父亲)在明知其亲属刘某斌的白酒已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仍将该洞内批量白酒转移至刘某才家中,并变卖其中的1000多公斤。刘某庭和刘某才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刘某庭被法院依法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14: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受理的南宁市A食品厂申请执行谢某、南宁市B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A食品厂向法院申请查封了B食品厂内的一台设备。在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前往查封设备所在地,发现储存查封设备的房屋一面墙体已经被严重损坏,设备已不知所踪。经法院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恶意转移法院查封的设备,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存在故意规避债务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15:百色市西林县法院受理的何某等三人(系被执行人之子女)申请执行何某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拖欠的14个月抚养费共计11200元。经法院查明,何某明私自变卖了法院查封的杉木,得款2万元,但拒不支付所欠债务,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四类:暴力抗拒执行构成拒执罪

  案例16: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受理的柳州市某机关申请执行胡某成、胡某荣征地拆迁一案,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成、胡某荣以丢掷爆竹、燃烧瓶等方式抗拒执行。经法院审理,认定二人均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胡某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判处胡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

  案例17: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受理的某商店与邓某友、邓某任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两次向被执行人邓某友、邓某任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公告,责令限期清除侵占土地地上的树木并交还土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友手持钢制长柄砍刀冲击现场警戒带,用砍刀驱赶伐木工人和执行干警,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经法院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以暴力方法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第五类:被执行人有其他行为抗拒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案例18:钦州市灵山县法院受理的宁某某等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刘某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为其儿子大操大办酒席,被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19:玉林市福绵区法院受理的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李某、杨某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但李某、杨某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履行,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20:河池市环江县法院受理的韦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被执行人应向自诉人支付转让款18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书,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既不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又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中央驻桂新闻媒体及区市主流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来源:高院执行局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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