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王天红)7月4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徐某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与其当庭提交的欠条原件不一致,而且被告李某也当庭表示其仅向徐某出具过当庭提交的这份欠条,立案送达时的欠条复印件不是其出具的,且双方也确认就存在一笔欠款,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字迹、时间不一致却金额一致的两份欠条呢。
后经询问才得知,李某人在乌鲁木齐,徐某为了能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就在李某出具的欠条中加了一句话,意思是本案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后徐某还是觉得不放心,怕被法院识破,于是干脆直接以李某名义伪造欠条一份,并在该伪造欠条中注明“若以上欠款出现纠纷,可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徐某以该伪造的欠条在昌吉市法院立案。
在伪造欠条的行为被查实后,徐某对伪造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向昌吉市法院递交了诚恳的检讨书。
昌吉市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徐某的伪造目的、违法情形、悔过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后,决定对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徐某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当庭交纳了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在此,昌吉市法院也提醒各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诚信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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